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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例如,2004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据宪法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条款,认为法院无权查阅公民的通话记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答复中予以肯定。
宪法序言理应成为理解中国宪法具体条款的原旨的重要而权威的参考。[40]Yong Vui Kong v. Public Prosecutor, [2010]3Sing. L. Rep.489.[41]Anayasa Mahkemesi [Constitutional Court], Esas No.1989/1, Karar No.1989/12(Turkey).[42]参见东方朔:‘先王之道与‘法后王——荀子思想中的历史意识,《复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45—54页。
[29]法院追溯了马来西亚独立史和制宪史,认为在制宪者意图中,伊斯兰教只扮演礼仪性的角色,立法不必遵循宗教。[19]宪法制定者认可后世宪法实施者参与宪法建设的必要性:用以表述宪法条款的语句必然会将后代的法官加入为基本权利的抽象表述赋予生命的事业中。[44]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2期,第186页。从起草和通过过程来看,八二宪法的基础是五四宪法。若相关条文选择了规则形式,试图限制自由裁量权,就应严格按照原旨进行解释。
因此,其语言必须接受广泛而自由的构建,以推进其制定者的意图。[5]本文试图进一步阐述宪法原旨解释对于推进中国宪法解释发展的必要性及其路径。作为原行政行为直接对象之房屋所有权证的持证人,原告张某银因为没有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程序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77)何况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多了促进行政自制的目的面向,复议申请人应采用比诉讼原告资格更宽泛的资格标准。范某与杨某斌案因为复议决定撤销了原行政行为,意味着重做行政行为将损害杨某斌的利益,法院由此认定杨某斌没有参与复议程序属于程序错误。为此,某面粉公司案通过将行政复议法第三人条款中的可以直接解读为应当,确立起第三人认定时点只能在决定前,而否认后续的实体结果可以前溯影响程序合法性判断。(68)参见刘雪鹂:《正当程序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程序裁量的适用——基于张成银案的思考》,《公法研究》第16卷(2016年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186页。
而某面粉公司案则通过对法律后果部分的拟态词可以展开悖反解释,将复议第三人主体参与条款中的可以论证为应当,属于个案论证中较为罕见的结论。(二)返回个案分析:同案同判的视角既然都是对复议第三人认定时点提供个案规范,有必要再次返回个案,从同案同判的视角考察彭某华案和某面粉公司案。
(76)参见李广宇:《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50页。并且,法院强调:因为复议结果是否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要经过实体审查才能决定,仅将利害关系人的一部分列为审查对象,必然只能听取一方的意见,可能会对另一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与理由造成忽视,从而不利于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和复议决定。(58)参见张志铭:《对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7日。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并无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仅构成程序瑕疵。
⑧张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案(简称张某银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11)以此可以对比阳光小区业委会案。复议第三人认定的合法性判断会进入司法程序,涉及司法与行政的边界问题。(44)这也是当下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机制的核心价值取向。
(62)在范某与杨某斌案中,因为范某与杨某斌两人就涉案房屋产权存在权属争议,当范某因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而向鲁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时,杨某斌是否必须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程序,就可能因为认定时点差异产生影响。彭某华案看似在判决文书中直接引用张某银案,(13)但实际上对张某银案所指向的复议第三人认定时点规则作出调整。
(12)当然,这并非在批评张某银案的个案判决本身存在问题,只是就复议第三人认定的时点关系问题而言,它并没有就复议结果在决定前和决定后可能发生不同情形时的认定给出清晰的答案。(57)同案(类案)同判也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重点倡导的方向。
(17)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58)就行政复议第三人认定时点这一争点看,彭某华案和某面粉公司案构成同案(类案)。(55)参见杨小君:《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该案通过对拟态词可以的悖反解释,否认了复议第三人(参与主体)条款的裁量性,试图为之确立起羁束性的规范效果。(54)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法新论》,台湾元照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0页。该方案的例外条款容易沦为具文,因为根据条款的体系性同一解释,利害关系主体只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但第三人与复议结果的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往往只能复议决定后方能得知。
(40)参见王青斌:《行政复议制度的变革与重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29页。(66)这里的相对人应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相对人同义。
扩张后的裁量理论基本承认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存在裁量授权的可能性。(19)只在一审判决中提到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和设定第三人制度的意旨。
但如果加害人(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则受害人可以成为第三人,但司法可承认实体结果前溯影响程序判断,从而区分受害人和加害人与行政处罚决定不同的利害关系层次。(60)参见汪进元:《宪法个案解释基准的证成逻辑及其法律控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张旭勇:《行政复议的三位一体功能及其实现的制度优势》,载《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22年第3期。内容提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正面临新一轮立法修订。这就意味着,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可用书面审查。然而,呈现在强司法干预背后的考量因素亦呈现多元性且并不宜形成绝对化判断。
问题是,利害关系人何时必须作为第三人纳入复议程序,否则将导致复议决定程序不合法。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彭某华案还从程序违法性认定和司法裁判类型的角度,重述了决定后时点的影响力: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时点关系判断差异的实质复议决定后的实体结果能否前溯影响第三人参与这一程序判断,取决于决定前还是决定后判断时点的选择。
某面粉公司案的基本案情是,复议机关在撤销一份政府授权某面粉公司土地权属的批复时,未依法送达行政复议有关文书,致使被告在未听取直接利害关系人某面粉公司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有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几次将复议案件事实复杂纳入复议第三人的考量,可能出于通过第三人调查取证弥补书面审查不足的考虑。
但彭某华案围绕审查方式条款展开,将第三人参与的机制定位为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所需的意见听取。(37)参见章剑生:《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45)参见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63)参见章程:《论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地位与参照方式——从司法权核心功能与体系方法的融合出发》,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3期。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后,作为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第一类法律草案项目之一,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给予公众即将到来的实质性修改的期待。(56)参见《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载www.npc.gov.en/npc/xzfyfxd/xzfyfxd.shtml,2023年1月5日访问。
1.规范基础的选择:审查方式条款VS.参与主体条款现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规范基础除了参与主体条款,还有审查方式条款。(一)是否存在考量要素的绝对化?如前所述,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于复议第三人在利害关系认定的判断时点,并不存在对考量要素的绝对化判断。
④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随着近年来程序法治观的推进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1.承认实体结果前溯影响程序判断:彭某华案复议决定存在维持和改变原行政行为两种典型方式,(29)反映了复议决定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影响。